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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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黃貞美 被告紘煜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啓東 被告 劉啓楨 被告 劉文增 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劉啓東被告 周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捌萬肆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紘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紘煜公司)於民國101年9月27日邀同被告劉啓東、劉啓楨、劉文增、周香蘭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約定於新臺幣(下同)108,000,000元限額內向原告辦理授信往來。嗣被告紘煜公司於105年11月4日邀同被告劉啓東、劉啓楨、劉文增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於46,000,000元限額內向原告辦理授信往來,並向原告借款3筆,合計33,500,000元,現放餘額29,984,32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計負利息,遲延清償時,加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定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另被告周香蘭依連帶保證書約定,對原告亦負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紘煜公司於106年12月15日因存款不足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目前僅繳息至106年12月6日,有2筆債務屆期尚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兩造所簽立之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 湯文章 法官曹庭毓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如茵附表:
┌──┬─────────┬─────────────────┬─────────────────────┐│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之起訖期間及計算利率│違約金之起訖期間及計算標準│├──┼─────────┼────────┬────────┼───────┬─────────────┤│1│10,651,147元│自106年12月15日│按年息2.53778%│自107年1月15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自107年1││││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月15日起至107年7月14日止)│││││││,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自107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2│4,564,777元│自106年12月15日│按年息2.53778%│自107年1月15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自107年1││││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月15日起至107年7月14日止)│││││││,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自107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計付違約金│├──┼─────────┼────────┼────────┼───────┼─────────────┤│3│14,768,396元│自106年12月6日起│按年息2.53756%│自107年1月6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自107年1││││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月6日起至107年7月5日止),│││││││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自107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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