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63號原告 張家華 被告 吳菁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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