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891號債權人V–House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美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敬仁 (即 林奕辰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提出遺產管理人郭敬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