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保菊 即 李小柳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長根 即李小柳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樹森 即李小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小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叁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叁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