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告 周金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梅英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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