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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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556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務人 陳星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13萬元(證二),利率均依年利率2.24%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18%計算,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三),依前揭契約第六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立約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此經聲請人於108年6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證四),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3,516,21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
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
三、臺幣利率表乙份。
四、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五、放款帳卡兩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5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星曄│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24%│││340644││月16日起│││││0元│││││├──┼───┼─────┼──────┼──────┼───────┤│002│新臺幣│陳星曄│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24%│││109774││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星曄│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0644││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陳星曄│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9774││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