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治
黃坤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共叁拾貳顆及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治、黃坤煌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象棋1副(共32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00元,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2人前揭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30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象棋1副(共32顆)及賭資2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時分別坦承在卷(見偵字卷第10頁、第13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現場簡圖各1份、照片2張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