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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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122號聲請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相對人周○○法定代理人周○○關係人 許瑛玿 諮商心理師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周○○(男,名字、詳細年籍資料詳卷詳卷)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由聲請人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84條、第
16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為無意思能力之人,為保護相對人利益之必要,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於保護安置事件中依職權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爰依法於101年11月6日以101年度家他字第16號民事裁定選任甲○○諮商心理師為程序監理人。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周○○(確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為未滿12歲之兒童,因母親行方不明未能妥適照顧相對人,經本院101年度司護字第97號民事裁定准予自民國(下同)101年8月23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在案。
㈡、安置期間相對人母親失聯,相對人父親雖有高度照顧意願,但經濟狀況未能穩定,且已負擔照顧相對人之兄責任,實無力再負擔相對人生活照顧,相對人外祖父母因年事已高,所能提供協助有限,相對人之大舅雖有照顧意願,但期待取得相對人監護權,再進行考量,故相對人目前尚無穩定及合適之成人提供照顧,尚待進行各項資源連結與協調。
㈢、考量相對人年僅3歲尚未足齡,進入幼托園所就學,且相對人有發展遲緩情形,亟需穩定家庭生活環境,為維護相對人之生命安全與妥適照顧及其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相對人繼續安置3個月。
四、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本院101年度司護字第97號民事裁定影本、全戶資料查詢作業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經查:
㈠、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報告內容略以:
1、對相對人母親之訪視:①案母表示今天看到小孩十分心疼,她很捨不得讓小孩住在安置機構,有時晚上會因為此事而睡不著覺。②對於施社工改監護權之提議,案母表示當時內心十分矛盾:小孩若跟著她,她常因為工作關係只能放他一個人在家,照顧不到他,小孩只會受苦;但若將監護權轉給大哥大嫂後,很擔心未來孩子長大懂事後,會責怪媽媽不要他,會怪她連小孩的監護權都不要。但在大家面前她只能說「好」。③由於案母被控遺棄一案將於翌日開庭,她十分擔心;若再放棄監護權,案母擔心會加深法官「她不要這個小孩」的看法。④案母提及當初與相對人的生父協議由生父照顧雙胞胎中的老大,而她照顧老二。會選相對人是因為案母覺得他比哥哥貼心。⑤案母表示,會與前夫結婚主要是因為看在他對相對人很好的份上,然而婚後前夫則不斷跟她要錢及打她,讓她不敢回家,也不敢去看小孩。⑥程序監理人(以下簡稱監理人)詢問案母對於「將相對人託付給大哥大嫂照顧」的看法。案母表示:若將相對人交給大哥大嫂照顧,她會十分放心,因為:大哥的事業很好也很穩定,而大嫂幾乎是全職的家庭主婦,很會教養小孩,她的兒子(即觀察摘要中的表兄)在學校功課都前幾名,而且「剛剛」(指會面交往時間)他的兒子看來很有耐心跟 葦迦 玩。
2、對相對人外祖父母之訪視:①案外祖父母所居住之房子為三樓透天厝,左右鄰居一排房子皆為案外祖父所有。②案外祖父十分擔心案母遺棄案開庭一事。雖然案母一再做出令他們覺得困擾與難過的事,但案外祖父表示,無論如何總是自己的小孩,目前任何對自己小孩好的事,他們都會盡可能去做。③每當提及案母前夫的行徑時,案外祖母皆會相當氣憤;通常都是案外祖父向監理人描述事情經過,一旦案外祖母說話時,案外祖父皆會停下來等她說完再繼續。④監理人詢問案外祖父母「是否能照顧相對人?」,案外祖父母認為自己的年紀已大,想要照顧相對人但心有餘而力不足,心裡又十分不忍心他被安置在外,看不到又擔心沒有被好好對待。案外祖父母希望相對人能帶回來給自己的大兒子與媳婦(案大舅舅與案舅媽)帶,他們稱讚自己的媳婦很會教小孩。案外祖父表示若兒子偶而帶相對人回來後龍和他們住時,小孩可和他們一起睡在一樓的房間。
3、對相對人大舅媽之訪視:①案大舅與大舅媽所居住之地為五樓透天厝(一樓為車庫),一年前才搬入,環境十分優靜。②案舅媽表示,雖然不能認同案母的行徑,然而相對人畢竟是周家的骨肉,她常常看到公婆為了這個小孩十分煩惱,很不忍心。她想,若公婆來照顧這個孩子,一來公婆還有多少力氣能照顧這個孩子多久,二來隔代教養的問題本來就多,而且孩子長大後可能會埋怨「為什麼這麼多舅舅阿姨都沒一個人要他?」會有被遺棄的感覺。在想了這麼多問題後,他們夫妻因此思考將相對人帶回家扶養。③目前案舅媽自己有兩個兒子,一個目前小學三年級(學校功課相當優秀),另一個就讀幼稚園。案舅媽表示,若相對人跟他們住,可以和小孩們住在三樓的小孩房,約6坪左右,有兩張雙人床,一張單人床。三樓的另一間房間目前是小孩的遊戲間。案舅媽表示,會面交往當天聽社工師說相對人睡到半夜會用頭去撞牆,因此她考慮若相對人跟他們住初期,她會讓相對人跟他們夫妻睡二樓的主臥房,約8-10坪,如此可以就近照顧他。
④案舅媽表示,她很想讓相對人有一個獨立成長環境,因此原本堅持案母需將監護權轉移給他們,他們才有立場拒絕孩子的生父或案母的前夫假借任何名義來打擾孩子及他們的生活。然而今早在禱告時,案舅媽覺得神指示她要寬宏對待案母,如果連公公婆婆都原諒案母了,她還有什麼立場不原諒案母所做所為。她還是希望能取得相對人的監護權,但不那麼堅持了。⑤案舅媽表示,若在照顧相對人遇到困境時,她有教會的朋友、在開遲緩兒發展中心的朋友,她也是教會「得勝者」課程授課老師,很多人都會是她在教養相對人求救的資源。她和先生也做了心理準備,相對人的加入不僅對他們的生活會帶來影響,也會影響他們的經濟水準。為了解決經濟上可能遭遇之難題,案舅媽已初步規畫相對人的就學方式。⑥翌日(11/09)監理人去電案舅媽,表示將以簡訊傳送相對人目前障礙與治療情形,請他們再考慮是否確定要照顧相對人。簡訊內容如下:「1.之前評估報告指出++有語言發展遲緩與行走發展遲緩情形,造成遲緩應是後天教養環境刺激不足造成。新的『早療發展評估』報告將於下個月可看到。2.目前正進行復健課程:(1)每週4下午2:00~3:00「到宅療育」課程,每次費用750元。(2)每週至馬偕醫院進行復健1次。」11月10日監理人再次去電案舅媽詢問他們對簡訊內容的看法,案舅媽表示:對簡訊內容沒什麼疑問。不管相對人有什麼狀況,他們是一定會照顧他的。
4、對相對人主要照顧者(寄養家庭)之訪視:①晚上19:40左右監理人臨時去電寄養家庭希望能前去拜訪,碰巧主要照顧者帶相對人與另一位寄養小朋友去跳舞,雙方約好20:30在寄養家庭碰面。當監理人到達時,兩位小朋友安靜地待在客廳,另一位小朋友看到我時很熱情跟我打招呼,相對人之後也跟著叫「阿姨好」。②寄養家庭佈置典雅與乾淨。令人感到相當舒適。主要照顧者十分健談與熱情,對於被寄養的孩子亦相當瞭解與包容。③主要照顧者提及相對人有遲緩情形,因此需要在語言表達與用餐的過程不斷給予訓練。而另一位小朋友十分活潑與聰明伶俐,因此相對人都會跟著她做,進步較快。④相對人在寄養家庭內活動相當自在,會自己去拿餅乾出來倒吃,自己的餅乾吃完了會去拿另一個小朋友的餅乾來吃。
5、程序監理人之建議如下:①專業評估:根據訪談結果,本人認為案母目前並無意願擔負起相對人的教養責任,而且她目前的工作性質似乎也不適合小孩的成長。案祖父母雖有極大的意願接回小孩,但在照顧上顯然會「心有餘而力不足」,亦非養育相對人之適當人選。案大舅與大舅媽雖無法認同案母之言行,但因不忍公婆思念孫子之苦,願意接下照養之責。案大舅之家庭結構完整,經濟能力佳,而且宗教信仰虔誠,是照顧相對人之適當家庭。此外,案大舅媽擁有許多家庭外資源,擅長小孩教育是親友間有口皆碑;家中2位小孩適可對相對人扮演同儕刺激的角色,而大表兄對相對人之耐心與喜愛之情正是相對人目前所缺乏的。案大舅與大舅媽雖是為了孝心才考慮扶養相對人,但對於此事案大舅媽在訪談中並未有勉強與不甘願之意,相反地他們似乎已就目前若接回相對人可能面臨之生活改變、夫妻或兄弟爭吵、經濟負擔及遲緩照護就學問題做了一些討論與規劃。②綜合上述觀點,本人提出以下建議:⑴宜交由案大舅與大舅媽扶養:由於案大舅與大舅媽完全接納相對人目前所遭遇之發展遲緩問題,並已做好扶養相對人之準備,加上此家庭擁有相當多的外在資源,相當適合相對人之成長。此外,大舅與大舅媽與相對人之近親關係,不僅能讓相對人與外祖父母、母親接觸相處之機會,亦能擁有長久穩定之依附關係。⑵宜協助案大舅與大舅媽取得監護權:案母因工作關係,交往對象較為複雜;常無法告訴家人住居所,家人亦難以連繫案母,除非案母主動聯繫家人。為了相對人發展與學習歷程中常得面臨各項抉策,建議協助案大舅與大舅媽取得相對人監護權,以提供一獨立且不受外界干擾之成長環境。
㈡、經本院於101年11月21日開庭調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對繼續安置之意願,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稱繼續安置沒有意見,惟相對人大舅舅及大舅媽稱:若相對人父親想要小孩,我們就沒有要跟他爭的意思,如果小孩在我們這邊,爸爸什麼時候會帶走我們也不知道,我怕如果沒有很確定的監護權在我們這邊,會讓家庭的狀況很複雜等語,程序監理人表示同意大舅、大舅媽的意見,如果他們的確有一些顧慮的話,我認為目前可以先回安置機構,再延長3個月等語,本院審酌相對人尚屬年幼,猶賴家庭親職功能健全及輔導,然相對人之家庭經濟能力不足,且生母親職功能與技巧不佳,加以家庭支持功能不彰,親友資源薄弱,無法提供相對人關懷、妥適之成長環境,其安置之原因尚未消滅,非繼續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本院認基於相對人之利益,為提供相對人較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自有予以繼續安置,並妥予保護之必要,聲請人上揭聲請繼續安置相對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程序費用之負擔:
㈠、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訂有明文,查甲○○諮商心理師於延長安置事件中,經本院當庭諭知應與受安置人、母親、外祖父母、大舅及大舊媽等人會談(見10
1年度家他字第16號訊問筆錄),再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認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6,00
0元,經本院當庭訊問程序監理人及聲請人之代理人,渠等均表示無意見等情(詳本院101年度家他字第17號卷內101年11月6日訊問筆錄),爰認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6,
000元為適當。
㈡、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程序監理人報酬為新臺幣6,000元,合計為新臺幣7,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定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