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左陳淑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57元,及自民國
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三、查聲請人原請求13,622元,及自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雙掛號債權讓與證明書寄發之回執、遠傳電信行動服務申請書(僅門號0000000000號)及電信費帳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影本為證,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帳單費用8,465元,惟未提出該門號之行動服務申請書,本院無從審酌該門號是否確為債務人所有。本院於107年9月21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門號之行動服務申請書,債權人已於同年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門號0000000000號所積欠之電信費用8,465元部分發給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