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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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