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埔小字第44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辛○○
戊○○
丙○○
癸○○○
子○○
乙○○
丁○○
壬○○
庚○○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
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辛○○負擔新臺幣壹佰陸拾元,被
告戊○○負擔新臺幣捌拾元,被告丙○○負擔新臺幣柒拾元,被
告癸○○○負擔新臺幣陸拾元,被告子○○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
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陸拾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柒拾
元,被告壬○○負擔新臺幣壹佰貳拾元,被告庚○○負擔新臺幣
貳佰參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