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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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93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震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震寰於民國102年0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48,081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08月24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8,081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