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403號
上 訴 人 旭益汽車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5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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