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脫逃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於民國98年4月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09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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