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02號、97年度執字第14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致未能執行判處之刑罰,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送達證書三紙,及內載「被告經拘提未獲,無法代為執行」等字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1月26日彰檢良執丙97執助853字第51621號函一份附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