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他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他字第66號原告 周小平 被告 楊紘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次按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勞小字第1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0元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系爭事件應繳之裁判費為1,000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