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40號上訴人 廖麗君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28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並請求判命給付新臺幣(下同)63萬4,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未具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