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思博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0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思博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 朱玉慧 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為相姦行為,
破壞告訴人與朱玉慧間本於配偶互信關係及影響家庭圓滿性
,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案前並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堪認素行良好,兼衡
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高郁婷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