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53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告 許春義 訴訟代理人 何秀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限期命原告應於3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於同年9月1日當庭告知而生效,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壢司保險調字第27號卷第53頁)。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