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五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三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葉居正~B3法官李素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