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號
106年度家聲字第2號106年度家聲字第3號106年度家聲字第4號106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56、54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4、77、14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內除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繼承人個人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黃庭鉦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黃庭鉦已死亡,茲聲請人為明瞭上開事件,爰聲請閱覽如主文所示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乃被繼承人黃庭鉦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債權憑證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
四、惟上開卷內關於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個人資料部分,原僅係供本院認定其等是否為合法繼承人所用,與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並無「直接」關係,且涉及繼承人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聲請人亦未釋明有何知悉繼承人該等個人資料之事由,為防止此等個人資料外流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此部分之卷內資料,自應限制聲請人閱覽。
五、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