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輔宣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輔宣字第18號聲請人 曾雪娥 相對人 賴育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以107年度輔宣字第35號宣告賴育正(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即相對人賴育正因罹患先天性輕度智能不足,前經本院於107年10月17日以107年度輔宣字第35號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人,經就醫診治,相對人現已能正常生活,無受輔助宣告之必要,是聲請人爰依法聲請本院撤銷對相對人之輔助宣告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經本院以107年度輔宣
字第35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家事卷宗核閱無誤,堪以認定。
㈡本院依法對賴育正進行鑑定程序,其經 黃文翔 醫師鑑定後認
為:賴育正的衣、食、衛生、交通等生活內容可以自理,個案107年所作心理衡鑑的智商為67分,108年所作之智商為61分,此次所得的智商為69分,略有進步。個案雖然有輕度智能不足,使個案之計算能力不佳,尤其心算兩位數加減仍常容易出錯,但是個案可以操作計算機補救自己的不足。個案目前從事foodpanda的外送工作,一天之中經常必須面對客戶當面收錢、找錢很多次,個案也是隨身攜帶計算機,如此則工作上的困難都尚可以克服,個案的上個工作是台鐵機廠外包商的僱員,因為老闆與台鐵機廠合約期滿,未能持續標到新年度的合約,因而結束所有台鐵機廠工作遣散所有員工,個案也可以自行去尋找與應徵新工作,考上普通重型機車駕照,而且工作迄今適應能力還不錯。因此可以判斷個案雖然因為罹患輕度智能不足,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輕度受損,但是在個案努力學習之下,個人功能的受損程度已經降至很輕微的程度,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也已經大致恢復。可以獨立外出工作,也可以獨立作個人財務管理,建議該個案應該已經達到可以撤銷輔助宣告之標準。個案之先天性輕度智能不足疾病因為已經屬於先天即存在之慢性狀態,個案已經28歲,疾病本身為不可逆轉。但是個案生性樂觀積極,努力學習也努力工作,目前的養母也給予極大的支持,因此個人功能在不斷學習之下可以做出最大的發揮,彌補先天上的不足,預估個人功能在持續努力學習之下尚有再度進步的空間等語,有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函文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臨床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各1份在卷可憑。是依上揭鑑定結果,賴育正現尚有足夠能力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受輔助宣告之原因已消滅,而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輔宣字第35號所為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