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2號債權人豐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債務人張源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肆拾陸萬叁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2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到期日│本票號碼││││新臺幣│││├──┼────────────┼───────────┼───────┼───────────┤│001│97年3月10日│1,656,530元│97年5月15日│CK484321│├──┼────────────┼───────────┼───────┼───────────┤│002│97年4月7日│959,285元│97年6月15日│CK484235│├──┼────────────┼───────────┼───────┼───────────┤│003│97年9月16日│2,216,048元│97年11月15日│CH388659│├──┼────────────┼───────────┼───────┼───────────┤│004│97年11月13日│1,057,857元│97年12月15日│CH385336│├──┼────────────┼───────────┼───────┼───────────┤│005│97年11月13日│1,606,800元│98年1月15日│CH385337│├──┼────────────┼───────────┼───────┼───────────┤│006│97年11月13日│923,791元│98年2月15日│CH385338│├──┼────────────┼───────────┼───────┼───────────┤│007│97年12月29日│146,164元│98年4月15日│CH385344│├──┼────────────┼───────────┼───────┼───────────┤│008│98年2月26日│304,039元│98年5月15日│CH385346│├──┼────────────┼───────────┼───────┼───────────┤│009│98年3月16日│186,911元│未載│WG0000000│├──┼────────────┼───────────┼───────┼───────────┤│010│96年12月28日│1,405,701元│97年3月15日│TH0000000│└──┴────────────┴───────────┴───────┴───────────┘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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