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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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揆元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萬1,496元,應繳裁判費9萬2,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1,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