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盧怡蓉 被告 李大再 被告 吳鳳嬌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7年度上易字第574、57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