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雄義務辯護人許祖榮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謝琬萍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燕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雄義務辯護人許祖榮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謝琬萍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