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南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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