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255號債權人彰化縣線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三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文斌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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