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制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主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4所載,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4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
1、2、4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4、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制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4部分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復檢附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書及被告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又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其所宣告之刑雖經減刑,惟該案應沒收物品仍應依原判決(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四0一號、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三四號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九號)執行之。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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