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黃憶庭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大躍環球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曲大陸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躍海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曲大陸
一、債務人大躍環球物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大躍海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