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590號

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被告 曾清宗

曾慈恩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雅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坐落土地「 左楠 段」記載,應更正為「左南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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