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590號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被告 曾清宗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雅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坐落土地「 左楠 段」記載,應更正為「左南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