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1號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97年訴字第3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691,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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