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62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蘇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5,7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620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4,980元113年2月1日160023,432元113年2月1日160033,432元113年2月1日160043,432元113年2月1日160051,716元113年2月1日160061,716元113年2月1日160071,716元113年2月1日160081,716元113年2月1日160093,432元113年2月1日160103,432元113年2月1日160113,432元113年2月1日160123,432元113年2月1日160133,432元113年2月1日160143,432元113年2月1日160153,432元113年2月1日160163,432元113年2月1日160173,432元113年2月1日160189,269元113年2月1日160193,718元113年2月1日160209,269元113年2月1日160213,718元113年2月1日160223,718元113年2月1日16023975元113年2月1日160249,982元113年2月1日160254,004元113年2月1日1602610,695元113年2月1日1602727,880元113年2月1日160289,759元113年3月1日160299,759元113年3月1日16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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