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71號聲請人 陳小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3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承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