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靜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73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靜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9月5日確定,109年9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PeppaPig」商標金幣253件等物品(詳108年度保管字第278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詳108年度保管字第236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均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楊靜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8
年8月19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737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卷證核閱無誤,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又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PeppaPig」(圖案)商標
及「00000000」之「PeppaPig」商標,乃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偵卷第81至89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持本院核發之108年度聲搜字第323號搜索票搜索後扣押,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5至35頁、第39至62頁),且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物(見偵卷第199至207頁之108年度保管字第2785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確非商標權人生產製造,亦非其授權製作之商品等情,有商品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審定號對照表各1份存卷可憑(見偵卷第91至93頁、第63至74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6之3萬元(見偵卷第183頁之108年度保管字第2366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販賣本案仿冒商標物品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第189頁反面),綜上,足認附表編號1至35之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附表編號36之3萬元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PeppaPig商標金幣│253件│├──┼─────────────┼─────┤│2│仿冒PeppaPig商標掛勾│29件│├──┼─────────────┼─────┤│3│仿冒PeppaPig商標貼紙│66件│├──┼─────────────┼─────┤│4│仿冒PeppaPig商標提袋│3件│├──┼─────────────┼─────┤│5│仿冒PeppaPig商標小提包│12件│├──┼─────────────┼─────┤│6│仿冒PeppaPig商標證件套│9件│├──┼─────────────┼─────┤│7│仿冒PeppaPig商標零錢包│15件(含警││││方上網標購││││之2件)│├──┼─────────────┼─────┤│8│仿冒PeppaPig商標梳子│6件│├──┼─────────────┼─────┤│9│仿冒PeppaPig商標奶嘴夾│12件│├──┼─────────────┼─────┤│10│仿冒PeppaPig商標髮飾│110件│├──┼─────────────┼─────┤│11│仿冒PeppaPig商標塑膠湯匙│20件│├──┼─────────────┼─────┤│12│仿冒PeppaPig商標塑膠叉子│40件│├──┼─────────────┼─────┤│13│仿冒PeppaPig商標水果叉子│42件│├──┼─────────────┼─────┤│14│仿冒PeppaPig商標餐具組│77件│├──┼─────────────┼─────┤│15│仿冒PeppaPig商標蠟燭│20件│├──┼─────────────┼─────┤│16│仿冒PeppaPig商標眼鏡空盒│7件│├──┼─────────────┼─────┤│17│仿冒PeppaPig商標眼鏡│3件│├──┼─────────────┼─────┤│18│仿冒PeppaPig商標電風扇│3件│├──┼─────────────┼─────┤│19│仿冒PeppaPig商標派對喇叭│6件│├──┼─────────────┼─────┤│20│仿冒PeppaPig商標眼罩│60件│├──┼─────────────┼─────┤│21│仿冒PeppaPig商標水杯│8件│├──┼─────────────┼─────┤│22│仿冒PeppaPig商標鑰匙圈│18件│├──┼─────────────┼─────┤│23│仿冒PeppaPig商標胸針│7件│├──┼─────────────┼─────┤│24│仿冒PeppaPig商標手錶│29件│├──┼─────────────┼─────┤│25│仿冒PeppaPig商標雪糕模具│7件│├──┼─────────────┼─────┤│26│仿冒PeppaPig商標圍裙│11件│├──┼─────────────┼─────┤│27│仿冒PeppaPig商標浴巾│9件│├──┼─────────────┼─────┤│28│仿冒PeppaPig商標便當袋│8件│├──┼─────────────┼─────┤│29│仿冒PeppaPig商標蛙鏡│2件│├──┼─────────────┼─────┤│30│仿冒PeppaPig商標玩具│21件│├──┼─────────────┼─────┤│31│仿冒PeppaPig商標髮帶│2件│├──┼─────────────┼─────┤│32│仿冒PeppaPig商標戒指│241件│├──┼─────────────┼─────┤│33│仿冒PeppaPig商標潤唇膏│1件│├──┼─────────────┼─────┤│34│仿冒PeppaPig商標鞋帶│1件│├──┼─────────────┼─────┤│35│仿冒PeppaPig商標驅蚊扣│1件│├──┼─────────────┼─────┤│36│犯罪所得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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