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17號原告 吳俊億 被告 潘偉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9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謝昱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