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徐乃新 相對人即債務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玖萬捌仟捌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準此,債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返還機庫之日止,按日給付違約金新臺幣81,745元,此部分聲明,其中於本裁定作成之日(民國110年8月16日)前之部分,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於本裁定作成之日後之請求,屬於將來給付請求,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