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李月英 被告 李明芳
潘水玉 李昂旅 李冠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4453號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00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3,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3,26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