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51號
上訴人即  褚茂榮  住新北市○○區○○里0鄰○○○○00號
被   告
          送達代收人  郭瑋萍 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五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錦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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