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51號
上訴人即 褚茂榮 住新北市○○區○○里0鄰○○○○00號
被 告
送達代收人 郭瑋萍 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五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錦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