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498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非訟代理人 黃聖智 債務人 許毓敬 債務人 王傳政 債務人 洪照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七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凌點六三一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