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80號原告 陳博偉 訴訟代理人 陳錫鏗 被告 廖本傑
廖本豐 廖本福 廖本期 廖本昇 被告廖學
廖學裕 廖寶珠 廖淑靜 廖學勝 廖學寬 廖學達 被告余 廖月裡 訴訟代理人 余乾慶 被告 廖學欽
林 廖秀雪 廖秀卿 廖學 廖學茂 廖學長 廖學壽 江衍成 江衍彰 江麗婉 江玉華 廖玲君 (即 廖學堂 之承受訴訟人) 廖本淵 (即廖學堂之承受訴訟人) 廖本竣 (即廖學堂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苑伶 (即廖學堂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四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
┌───────────────────────────────────────────────────────────┐│附表四:(新臺幣:元)│├─────┬────────────────────────────────────────────┬────────┤│應受補償之│應補償之共有人及金額(支付方)│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共有人(領├────┬────┬────┬────┬────┬────┬────┬────┬────┤應領回之總金額││回方)│廖學裕│廖學│廖寶珠│廖淑靜│廖學寬│廖學達│廖學勝│廖本傑│廖本期││││││││││││││├─────┼────┼────┼────┼────┼────┼────┼────┼────┼────┼────────┤│ 余廖月裡 │4,777│4,777│4,777│4,777│4,777│4,777│4,777│2,535│2,536│38,510│├─────┼────┼────┼────┼────┼────┼────┼────┼────┼────┼────────┤│林廖秀雪│4,776│4,776│4,776│4,776│4,776│4,776│4,776│2,537│2,537│38,506│├─────┼────┼────┼────┼────┼────┼────┼────┼────┼────┼────────┤│廖秀卿│5,459│5,459│5,459│5,459│5,459│5,459│5,459│2,900│2,899│44,012│├─────┼────┼────┼────┼────┼────┼────┼────┼────┼────┼────────┤│廖學│5,455│5,455│5,455│5,455│5,455│5,455│5,455│2,896│2,897│43,978│├─────┼────┼────┼────┼────┼────┼────┼────┼────┼────┼────────┤│廖學茂│5,455│5,455│5,455│5,455│5,455│5,455│5,455│2,896│2,897│43,978│├─────┼────┼────┼────┼────┼────┼────┼────┼────┼────┼────────┤│廖學長│5,455│5,455│5,455│5,455│5,455│5,455│5,455│2,896│2,897│43,978│├─────┼────┼────┼────┼────┼────┼────┼────┼────┼────┼────────┤│廖學壽│5,455│5,455│5,455│5,455│5,455│5,455│5,455│2,896│2,897│43,978│├─────┼────┼────┼────┼────┼────┼────┼────┼────┼────┼────────┤│江衍成│955│955│955│955│955│955│955│508│508│7,701│├─────┼────┼────┼────┼────┼────┼────┼────┼────┼────┼────────┤│江衍彰│955│955│955│955│955│955│955│508│508│7,701│├─────┼────┼────┼────┼────┼────┼────┼────┼────┼────┼────────┤│江麗婉│1,911│1,911│1,911│1,911│1,911│1,911│1,911│1,012│1,014│15,403│├─────┼────┼────┼────┼────┼────┼────┼────┼────┼────┼────────┤│江玉華│955│955│955│955│955│955│955│508│508│7,701│├─────┼────┼────┼────┼────┼────┼────┼────┼────┼────┼────────┤│廖學欽│682│682│682│682│682│682│682│365│363│5,502│├─────┼────┼────┼────┼────┼────┼────┼────┼────┼────┼────────┤│廖本淵│1,366│1,366│1,366│1,366│1,366│1,366│1,366│724│725│11,011│├─────┼────┼────┼────┼────┼────┼────┼────┼────┼────┼────────┤│廖本竣│1,366│1,366│1,366│1,366│1,366│1,366│1,366│724│725│11,011│├─────┼────┼────┼────┼────┼────┼────┼────┼────┼────┼────────┤│廖玲君│1,366│1,366│1,366│1,366│1,366│1,366│1,366│724│725│11,011│├─────┼────┼────┼────┼────┼────┼────┼────┼────┼────┼────────┤│廖苑伶│1,366│1,366│1,366│1,366│1,366│1,366│1,366│724│725│11,011│├─────┼────┼────┼────┼────┼────┼────┼────┼────┼────┼────────┤│陳博偉│15,261│15,261│15,261│15,261│15,261│15,261│15,261│8,103│8,105│123,035│├─────┼────┼────┼────┼────┼────┼────┼────┼────┼────┼────────┤│廖本昇│2,891│2,891│2,891│2,891│2,891│2,891│2,891│1,540│1,536│23,313│├─────┼────┼────┼────┼────┼────┼────┼────┼────┼────┼────────┤│廖本福│2,891│2,891│2,891│2,891│2,891│2,891│2,891│1,540│1,536│23,313│├─────┼────┼────┼────┼────┼────┼────┼────┼────┼────┼────────┤│廖本豐│2,891│2,891│2,891│2,891│2,891│2,891│2,891│1,539│1,537│23,313│├─────┼────┼────┼────┼────┼────┼────┼────┼────┼────┼────────┤│應補償之共│71,688│71,688│71,688│71,688│71,688│71,688│71,688│38,075│38,075│577,966││有人應支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