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告 孫恒敏 被告 韓金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按本院之核定繳納裁判費8,15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依兩造協議每年給付其扶養費10萬元,而依兩造協議書所載,乃給付至被告死亡為止,則被告現為83歲,依內政部公告之男性簡易生命表記載被告之餘命約為7.49年,基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4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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