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53號聲請人 吳欣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t40;┌─────────────────────────────────────────────┐│支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 江夢華 │花蓮第二信用合│109年8月31日│9,000元│AA0000000│5108-4││││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