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3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345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遠存 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5月3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林遠存已於112年11月23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