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補字第2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宋金比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