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補字第2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宋金比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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