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78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宏煜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希望可以出去看醫生,因為家人都沒有來面會,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已由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以102年度易字第2205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102年12月17日因另涉竊盜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前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股羈押之人犯,本股自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被告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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