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45號原告 張文州
居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弄00號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被告 李青
張莉慧
張文環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附表編號3「臺中市○○區○○○0段000巷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弄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