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9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卓桐華葉國一李詩欽温世智張景蒿黃國鈞張昌邦陳瑞隆朱志堅徐子雲黃大震巫永財惠黃淑惠 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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