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甲○○所宣告之褫奪公權因未逾1年,故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之反面解釋,此部分自無庸予以減刑,又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均附此說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