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647號聲請人 陳芝菱 法定代理人 巫偉 融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提出 巫偉融 為聲請人陳芝菱之監護人相關文書資料。㈡提出被繼承人 巫金水 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文件(如債權憑證
、金融機構借款餘額證明書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